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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合钢模板的制作及检验
 

 第一节材料
  第1.1条组合钢模板的各类材料,其材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  第1.2条组合钢模板钢材的品种和规格应符合表3.1.2的要求,制作前应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照复查其出厂材质证明,对有疑问或无出厂材质证明的钢材,应按国家有关现行检验标准进行复检,并填写检验记录。
  第二节制作
  第2.1条钢模板及配件应按国家标准设计《组合钢模板》制作。
  第2.2条钢模板的槽板制作宜采用冷轧冲压整体成型的生产工艺,沿槽板纵向两侧的凸棱倾角,应严格按标准图尺寸控制。
  第2.3条钢模板槽板边肋上的U形卡孔和凸鼓,宜采用一次冲孔和压鼓成型的生产工艺。
  第2.4条钢模板的组装焊接,宜采用组装胎具定位及合理的焊接顺序。
  第2.5条钢模板组装焊接后,对模板的变形处理,宜采用模板整形机校正,当采用手工校正时,不得碰伤模板棱角,且板面不得留有锤痕。
  第2.6条钢模板及配件的焊接,当采用手工电弧焊时,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《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》的规定,焊缝外形应光滑、均匀、不得有漏焊、焊穿、裂纹等缺陷:并不宜产生咬肉、夹渣、气孔等缺陷。
  第2.7条选用焊条的材质、性能及直径的大小,应与被焊物的材质、性能及厚度相适应。
  第2.8条U型卡应采用冷作工艺成型,其卡口弹性夹紧力不应小于1500N。
  第2.9条U形卡、L形插销等配件的圆弧弯曲半径应符合设计图的要求,且不得出现非圆弧形的折角皱纹。
  第2.10条各种螺栓连接件的加工,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。
  第2.11条连接件应采用镀锌表面处理,镀锌层厚度应为0.05~0.08mm,镀层厚度和色彩应均匀,表面光亮细致,不得有漏镀缺陷。
  第三节检验
  第3.1条为确保组合钢模板的制作质量,成品必须经检验被评定为合格后,签发产品合格证,并附说明书方准出厂。
  第3.2条生产厂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,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机构,认真做好班组自检、车间抽检和厂级质检部门终检原始记录,根据抽样检验的数据,评定出合格品、一等品和优质品。
  第3.3条生产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。检验设备和量具,必须符合国家三级及其以上计量标准要求。
  第3.4条钢模板在工厂成批生产前和生产过程中都应进行荷载试验,检验模板的强度、刚度和焊接质量等综合性能,当模板的材质或生产工艺等有较大变动时,都应抽样进行荷载试验。
  荷载试验标准应符合表3.3.4的要求,荷载试验方法应符合附录五的要求。抽样方法应按附录九的附表9.5执行。
  第3.5条钢模板成品的质量检验,包括单件检验和组装检验,其质量标准应符合表3.3.5-1和表3.3.5-2的规定。
  第3.6条钢模板样本的合格品应按附录六来判定。产品抽样方法和批合格判定应按附录九执行。
  第3.7条配件的强度、刚度及焊接质量等综合性能,应在成批制作前和生产过程中都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荷载试验。当配件的材质或生产工艺有较大变动时,也应进行荷载试验。其中U形卡、钢支柱的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附录七、八的要求。
  第3.8条配件合格品应符合表3.3.8所示的要求,产品抽样方法应按附录九执行。
  第3.9条钢模板及配件的表面必须先除油、除锈、再按表3.3.9的要求作防锈处理。
  第3.10条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,应按上列有关项目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进行复检。
  第四节标志与包装
  第4.1条钢模板的背面应标志厂名、商标、批号等。
第4.2条根据运输及装卸条件,组合钢模板应采用捆扎或包装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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